豁免印花稅 助企業減少負擔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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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黃聖/曼谷報導】在公司召開會議過程中,有一種我們可能想不到的負擔,即法律要求加蓋印花稅,尤其是在年度股東大會上,在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會議,須委託他人代為出席的情況下,就必須貼上印花稅。 《稅務法》要求委託書必須正確加蓋印花稅,繳納印花稅是委託書授予人的責任;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公司必須依照良好的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原則,為股東提供便利並承擔相關費用。 這一過程被視為公司的任務之一,因為每家公司每年必須至少召開一次年度股東大會,同時在股東委託書上載明這項職責,每次每份文件的費用為30銖,而且還有其他費用,如在每封委託書上貼印花稅的工時費和所需的時間,數量取決於公司的規模。 這意味著如果計算800多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和許多在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公司的印花稅成本,發現在委託書上加蓋印花稅的成本相當高。 同時,與其他基礎收入相比,政府部門的印花稅收入比例也很小。根據稅務廳的統計數據,在2023財年,國家印花稅收入約為170.66億銖,占稅收總額的0.82%。 印花稅收入減少的原因包括:易於透過「郵票流通」逃稅,或重複使用已貼在已使用過的文件上的郵票,以及稅法中「文書」一詞的不明確定義,使得不確定哪些文件將被徵稅,法律僅規定「文書」是規定需要繳納印花稅的文件。 儘管政府部門目前正在推廣使用電子印章(E-stamp)系統,以更容易檢查資訊的準確性。但徵收小額交易印花稅仍然是民眾的負擔。因此,研究小組建議檢討在公司年度股東大會委託書上徵收印花稅的規定。 加蓋印花稅的初衷是為了讓政府知道公司實施了哪些活動,法律要求在委託書上註明該義務。否則,該文件將不能作為法庭佐證,但實際上這成為了一種交易風險。來自對相關政府部門的採訪獲得的資訊,發現加蓋印花稅對於證明文件的真實性沒有任何作用。 相反,它已被用作訴訟中消除對方證人的工具,即在法律要求必須出示證據文件的情況下,如有關授予代理人的證明,法律要求必須出示有效的委託書;如果沒有附有正確且完整的印花稅代理文件,將無法代替詢問證人。 政府開始對代理交易進行徵稅,可能會給民眾和企業部門造成負擔,而這種負擔對政府徵收此類稅收中獲得的好處來說是不值得的。 從新加坡等國外的做法來看,發現在繳納印花稅方面值得關註的一些問題,即在文件上貼有印花稅,給貿易和投資製造了障礙,而不是將其視為為國家創造了收入。因此,政府僅徵收某些項目的印花稅。 例如,新加坡在1929年頒布的《印花稅法》(Stamp Duties Act 1929)規定房產租賃交易、抵押貸款和購買者的房地產交易、證券公司的股票交易(share transfer)需要繳納印花稅;與泰國的情況相比,根據稅收法典,仍需要加蓋印花稅的交易種類多達28種。 因此,為了增加開展業務的便利性,以及減輕公司的負擔,稅務廳可能會考慮免除對股東大會的徵稅,將透過比較公司必須承擔的成本,以及政府部門透過徵收印花稅所獲得的收入來進行考量。 如果此類稅收被豁免,公司可以使用印花稅成本和管理資金來投資或進行其他為公司帶來收入的業務,然後以企業所得稅的形式創造效益作為回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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