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批准EV 3.5措施 預算34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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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羅粟粟/曼谷報導】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BOI)秘書長納里表示,內閣會議已同意第二階段支持使用電動汽車措施(EV 3.5)的原則,為期4年(2024-2027年),預算340億銖,該措施由國家電動汽車委員會提議。 這是繼EV 3.0措施將於本月31日到期後,為繼續支持泰國使用電動汽車而採取的延續措施,以促進電動汽車產業繼續增長,並為在泰國投資生產電動汽車提供機會。EV 3.5措施的有效期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據電動汽車委員會此前批准的EV 3.5措施,補貼汽車製造商以進行促銷並降低電動汽車價格的措施如下: 1、對電動汽車、電動皮卡車、電動摩托車提供補貼,金額由原來的每輛7萬至15萬銖下調至5000至10萬銖,具體取決於汽車類型和電池尺寸。對於售價不超過200萬銖、電池容量為50千瓦時或以上的電動汽車,每輛將獲得5萬至10萬銖的補貼;對於電池容量小於50千瓦時的電動汽車,每輛將獲得2萬至5萬銖的補貼。 對於售價不超過200萬銖、電池容量為50千瓦時或以上的電動皮卡車,每輛將獲得5萬至10萬銖的補貼。對於價格不超過15萬銖且電池容量為3千瓦時或以上的電動摩托車,每輛將獲得5000至1萬銖的補貼。將由相關機構確定合理的補貼標準,並將提交內閣進一步審議。 2、對於進口價格不超過200萬銖的整裝電動汽車(CBU),降低進口關稅不超過40%,為期2年(2024-2025年),並將價格不超過700萬銖的電動汽車消費稅從8%降低至2%。但是,對於必須在國內生產以補償進口汽車的比例條件,將比原來規定的進口比例有所增加,即在2024年和2025年內的生產補償比例分別為1:1和1:1.5,在2026年和2027年內的生產補償比例為1:2和1:3。 同時,規定整裝進口和泰國生產電動汽車的電池必須符合泰國工業產品標準(TIS),並且必須通過國家汽車和輪胎研究、創新和測試中心(ATTRIC)的標準測試。 此外,會議還同意消費稅廳根據EV 3.0措施獲得優惠權益的電動汽車延長註冊期限,從原定的本月31日的截止日期,延長至2024年1月31日,但仍必須在本月31日前出售,以便消費者在本月舉行的泰國國際汽車博覽會上下決心購買電動汽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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