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教育部对学生的处罚规定。和联合国的国际标准
泰国教育部对学生处分的规定有多少?联合国的国际标准是什么?有什么不同?
教育部学生处分规定
政府公报的信息披露了教育部关于学生和学生处罚的3条规章制度。并确定学生和学生的行为 从2005年开始使用,2019年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其本质是学生和学生不得有以下行为。
- 逃离学校或离开学校 没有经过允许
- 赌博,安排比赛 或在赌博业混搭
- 携带武器或炸药
- 购买、销售、交易、服用酒精或酒精饮料、麻醉品、烟草或药物。
- 盗窃、勒索、恐吓或胁迫 拿走别人的财产
- 引起争吵 身体损伤 准备或采取任何行动 这很可能引起动荡 或违背人民的良好道德 或集体或混合 这样做
- 表现出不当的性行为 淫秽行为 风雨飘摇的衣服 或在学校杂乱无章 或学校 或不正确穿着学生制服或学生
- 参与卖淫
- 在住所外游荡、结群、混杂,给自己或他人造成困扰的。
至于学生或学生犯规将受到的处罚,有4个地方:
- 谏
- 言语
- 行为扣分
- 做改变行为的活动
-
以及禁止对学生和学生进行暴力惩罚 或欺负 或受到愤怒的惩罚 或报复 结合惩罚考虑行为的年龄和严重程度 对故意破坏习惯的惩罚 和不良行为 有罪恶感 并恢复良好的行为
与此同时,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都批准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包括泰国在内的《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大会于 1989 年 11 月 20 日通过并于 1990 年 9 月 2 日生效,各国有义务实施公约规定的权利。在实践中,《公约》第 28 条第 2 款规定,建立学校纪律的方法必须
“以符合儿童人格尊严并符合本公约的方式设计。”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一直在努力监督各国通过该公约,并明确一致地澄清了这一点:指禁止在学校体罚儿童。负责监督其他公约执行情况的委员会 强调国际和区域人权法也必须努力禁止在学校体罚儿童。
公约中的“儿童”一词是指所有未满 18 岁的人,除非根据法律已达到更早的成年年龄。载于《儿童权利公约》的下列条款:
第一条 缔约国应尊重和确保本公约规定的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儿童的权利。没有歧视 不分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观点 民族、种族、社会、财产、残疾、出生或其他状况
第 2 条 儿童的最大利益 这是第一个考虑。
第 3 条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在立法、行政和其他方面均符合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
第四条 缔约国应尊重父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其中提供指引 在行使《公约》承认的儿童权利方面的适当指导。
第 5 条 缔约国承认儿童有与生俱来的生命权。充分保障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第六条 缔约国应当制止非法将儿童移送出国不归还的行为。
第 11 条 缔约国应确保儿童在影响其的所有事项上享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特别是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
第十二条 儿童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尊重儿童的思想自由权。良心与宗教
第 14 条 缔约国承认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和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但不限于行使这些权利 除依法设立的限制外。民主社会所必需的
第十五条 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通信不得受到干涉。不会因荣誉和名誉受到不公平对待
第 16 条缔约国承认儿童的权利。经主管机关安置以提供保健、保护或治疗之人。其中治疗将定期审查
第 25 条 居住着种族、宗教、语言或土著少数群体的国家 不得剥夺儿童适应其文化的权利。尊重和实践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第 30 条 缔约国应在涉及儿童的武装冲突中尊重并确保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规则。确保 15 岁以下的人不直接参与敌对行动。避免招募 15 岁以下的人参军
第 38 条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影响任何条款。比缔约国的法律更能保障儿童的权利。或适用于该国的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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