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誣搶劫囚2年 軍法含冤27年平反

被誣搶劫囚2年 軍法含冤27年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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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聞組/綜合報導】男子王瑞豐27年前被控與陳姓友人騎車搶劫,陳男被法院判無罪確定,但王男當時為軍人,卻遭軍事法院判刑五年,入監兩年多才假釋;他為爭取清白奔波20多年,去年憲法法庭准予再審,高雄高分院昨天認定罪證不足,判決無罪,王男步出法庭情緒激動哽咽,直說是遲來的正義。
王瑞豐被控涉案時僅22歲,如今已與當時女友組成家庭,兩人孩子上高中,為爭取清白,夫妻奔波數年,王妻形容判決就像「噩夢」,糾纏兩人20多年。回顧這幾年煎熬,王妻露出笑容說,「他很幸運遇到我,我始終相信他無罪」,盼生活就此回歸平靜。
王瑞豐冤情得以洗刷,去年的憲法判決是一大關鍵,前大法官黃虹霞是當初判決主筆者,聽到獲改判無罪的消息,黃欣慰說「沒有讓我失望」。
1997年5月18日,王瑞豐被控和陳男騎機車在高雄鳳山搶奪洪姓母女黑色皮包,警方循線查獲王送辦,案經國防部軍事法院審理,最後依共同搶奪財物罪判王男五年徒刑定讞,王男服刑二年多後假釋出獄。
至於陳男因非軍人,由普通法院審理,高雄地院雖依搶奪罪判他一年徒刑,但案件上訴後,法院勘驗人證、物證,認為證據不足,判陳男無罪確定,形成同一犯行,王男有罪,陳男無罪。
王瑞豐為爭取清白聲請大法官釋憲,一開始案件並非由黃虹霞負責,原本的負責大法官屆滿前仍無法決定是否受理,黃虹霞接手後,直覺認為要受理,「軍事法院和普通法院對同一案件的認定不同,人民能接受嗎?」
高雄高分院勘驗案發當時事證,認為被害人母女對於被搶地點、有無看到陳男臉部等指認證據陳述不一,且被害人女兒並未見到搶匪騎乘機車,是經母親口述車牌記下車號。
合議庭認定,被害人遭搶財物都未尋獲,也缺少王瑞豐與陳男銷贓的跡證,全案只有被害人單一指述,欠缺其他補強證據,撤銷改判無罪。

被誣搶劫囚2年 軍法含冤27年平反

男子王瑞豐(中)27年前被控騎車搶劫,遭軍事法院判刑五年,全案經憲法法庭判決開啟再審大門,高雄高分院昨判王男無罪。圖左為王妻。

記者張議晨/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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