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綜合娛樂場所法案 吸引大型投資 重振經濟
读新闻
【編譯黃聖/曼谷報導】政府打造新經濟引擎的政策之一,即推動綜合娛樂場所(Entertainment Complex)業務的發展;內閣會議從今年4月開始原則上批准了這項政策,並責成財政部進行研究和加以實施;同時成立一個委員會,研究建設完整的娛樂綜合體,以解決非法賭博問題,並造福國家經濟;財政部助理部長尊拉攀已召開會議及制定完整的娛樂場所報告提交給政府。 在提交內閣審議之前公開聽取各方意見 近日,在向內閣提交意見之前,財政部就綜合娛樂場所條例草案在8月2-18日透過網站公開徵求意見。 財政部助理部長兼綜合娛樂體研究委員會主席尊拉攀表示,這項法律正處於公開聽證階段,將聽取各方的意見,所收到的意見將用於完善法律草案,然後提交至內閣審議,然後再送交國務委員會辦公室審查,最後送交國會進行法律審議程序;至於是否會在今年內完成?這個流程是必須要經過的,不能太著急。 涵蓋娛樂經濟(Fun Economy)產業 財政部助理部長顧問兼《綜合娛樂業經營法案》起草委員會主席素拉察表示,該法涵蓋多個部分,涉及眾多相關私營運營商,相關行業中的娛樂經濟(Fun Economy)一詞的使用被認為涵蓋了許多廣泛的群體。 至於《綜合娛樂業經營法案》,一共有9個章節,85項法律,因為泰國目前擁有多種類型的旅遊景點和娛樂場所,為泰國和外國遊客提供服務,為國家創造了大量就業機會和收入;但娛樂業仍然受到1966年娛樂場所法案第 3 條關於「服務場所」定義的監管。 過去,泰國旅遊業尤其是服務和娛樂場所受到新冠疫情及預防措施的嚴重打擊,服務業從業人員的收入因此受到影響,而且國家整體旅遊收入大幅下降;而當疫情開始緩解之時,正是考慮採取各種措施加速泰國旅遊業復甦的好時機,尤其是「Fun Economy」產業,是處於持續成長的產業之一。 希望以此來增加旅遊收入 旅遊、體育、娛樂場所、商務、MICE會議等業務是泰國有潛力拓展的產業,可以採取的方法之一是創建一個完整的娛樂綜合體,成為融合酒店、會議中心、展覽中心、百貨公司、醫院、銀行、遊樂園、體育場館、賭場等多種業態元素的娛樂業經營場所;以推廣旅遊新業態,為人民和國家創造收入;並將賭場業務納入法制管理系統,這將使政府部門能夠對此類綜合娛樂場所進行監督和徵稅,以作為國家的收入來源。 透過經營全方位服務的娛樂業務,並有法律支援營運、有措施監督企業、投資者、工人及國內外參與者;以及減輕人們因經營全方位服務娛樂場所業務而可能受到影響的措施,包括擴大娛樂經濟產業遊客數量,為民眾和企業創造收入,並使政府部門能夠徵收更多的稅。 綜合娛樂體的定義 綜合娛樂場所法草案的要點將「綜合娛樂場所」定義為根據本法所附清單運作的各類娛樂場所;對於「賭場」的定義,是指在特定指定場所提供遊戲或賭博的場所。 但是,全方位娛樂業務運營商必須是在泰國註冊的有限公司或公共有限公司類型的法人實體,實收資本不少於100億銖的公司和已獲得許可的公共有限公司,且不受外國商業運營法律的約束;《1992年公共有限公司法》第67條和《民商法》第1105條第3款的規定不適用。 此外,許可證申請人必須申請經營綜合娛樂場所業務的許可證,並將其發送給有權提出此類請求的政府部門,許可證有效期限為自收到許可證之日起30年有效;被許可人必須繳納由政策委員會確定的許可費和年費,但不得超過本法所附清單規定的費率;可每5年評估以此運營效率,並進行延期,每次期限不超過10年。 當獲得許可證後,持證人必須在綜合娛樂場所經營表格和計畫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經營綜合娛樂場所,並且必須提供一個能夠有效控制賭場的適當措施來預防和解決產生的問題,如果不按照規定和計劃執行,政策委員會可考慮吊銷許可證。 土地租賃期限不得超過50年 此外,還可以透過租賃、轉租、出租或轉租土地或房產來經營全方位服務的娛樂場所,但《民商法》第540條、《商業和工業租賃房地產法》第5條、《政府財產採購部級條例》第9條不使用;禁止簽訂期限超過50年的租賃合約,可續租,但合約自50年之日起不得再延長超過49年。此外,根據《私人投資政府業務法》,該租賃、轉租、租賃或轉租不被視為合資企業。 不得開設獨立的賭場,必須涉及其他業務 要求娛樂場所設置在指定的區域,必須至少包含本法附錄中列出的4種類型的娛樂業務,除賭場之外,還有購物中心、酒店、餐廳、夜總會、迪斯可舞廳、酒館和酒吧、遊艇和庫欣俱樂部、遊樂園、產品銷售點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活動。 泰國人進入賭場每次要付5000銖 至於使用綜合娛樂中心服務的標準,必須是年滿20周歲的泰籍人士,必須進行資格登記,使用該服務之前必須支付費用,第1年收取 5000 銖的許可費,續訂每年收取 1000 銖的費用。 在管理機制方面,將設有綜合娛樂場所政策委員會,由總理擔任主席,以及不同數量的委員和秘書組成;政策委員會具有制定綜合娛樂場所政策的職責和權限,包括管理、預防、糾正或補救方面;綜合娛樂場所經營執照數量及面積;申請許可和停止經營全方位服務娛樂場所業務的標準和條件;綜合娛樂場所可經營的業務類型;綜合娛樂場所賭場面積占比;服務機構的營業時間及地點;賭場的註冊方法和入場費;為在賭場賭博的人提供信貸;員工安全與健康標準;與股東相關的標準;有責任和權力考慮授予、更新或吊銷許可證;依許可轉讓權利;任命或罷免秘書長;監督執行委員會的運作以及發布法規、規則、公告或命令。 設立執行委員會委員會,由總理任命一人擔任主席,由11名委員會成員組成,合格委員會成員不超過 3 名,並設有秘書長職位;執行委員會有責任和權力確定邀請、宣傳和公共關係的標準、方法和條件,或舉辦促銷活動,並請求更換許可證審議;批准策略計畫、營運計畫,以及綜合娛樂營運辦公室支出計畫和年度預算;確定各項費用的收取及標準;確定職位和工資標準;對投訴進行審議;選擇或評估秘書長的知識和能力;任命專家或特定領域的專家;制定有關向秘書授權的規定;制定辦公室的規章制度、金錢、資本或財產使用條件,包括辦公室費用以及發布各種法規、規則、公告或命令。 設立具有法人實體地位的辦事處,但不屬於政府機構或國營企業;透過在曼谷設立總部,負責掌管執行政策委員會的行政工作;執行委員會有義務和權限研究、收集、分析綜合娛樂場所信息,以制定策略計畫、營運計畫、辦公室支出計畫及年度預算;支持落實開設綜合娛樂場所所帶來影響的預防、糾正和補救的政策;對綜合娛樂場所進行監督、檢查及監控;設定標準、類型、特徵、玩法、被禁人員的特徵;接收投訴、向政策委員會提出資訊和意見、就辦公室的金錢、資本或財產的支出提出規則、方法和條件;評估員工的績效,以及發布各種規則、規定、公告或命令,包括根據目標收取各種營運費用、維護費、補償費或服務費。 規定辦事處任命官員擁有進入營業場所進行觀察或檢查的義務和權限;要求經營者出示文件或證據,以配合工作人員的檢查;接受和調查投訴或爭議;停止不遵守本法的任何賭博活動;有權檢查或測試與賭場相關的工具或設備;命令賭場內的人員報告其姓名或任何其他資訊;檢視經營者在邀請、宣傳和公共關係方面的運作,或舉辦各種促銷活動;向秘書長報告經營者的經營業績等。 |
原文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u d n b k k . c o m / a r t i c l e - 3 6 6 1 8 7 - 1 . h t m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