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廢死首例 縱火燒8親人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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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新竹市正義輪胎行次子陳彥翔欠債,又屢與雙親齟齬,買20公升汽油返家縱火,3個小孩、妻子、母親、妹妹、大嫂、姪女8人枉死;一審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死刑,台灣高等法院11日認定陳犯行達「最嚴重」程度,但因「自首」而減為無期徒刑。 本案高院審理期間,憲法法庭在9月作出憲判字第8號判決,限縮死刑適用,從判決到執行設下8道關卡,遭批「實質廢死」;此案也成憲判8號出爐後首件死刑改判無期徒刑案件,被視為實質廢死第一槍。 聽判家屬無法接受,陳的大嫂母親林雪紅泣控高院「不要以為你們是在拯救生命有多偉大,今天的我會是明天的你們,你們救的是惡魔」。 陳彥翔無精神問題,被害人多達8人,且是直接朝人縱火,被視為目前最符合憲法法庭允許判處死刑的案件;高院卻採用自首形式替陳減刑,引起撻伐。 台灣高檢署表示,陳彥翔是基於殺人直接故意放火,害8人葬身火海,已符合憲判8號所示「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罪行」,罪無可逭,應處以死刑,將上訴。 審判長侯廷昌說,陳彥翔與父母因經營輪胎行和家務分配有許多爭執,認為父母不公,案發前一、兩年又因個人債務問題,自認在家中沒發言地位,曾數次揚言放火燒毀住處。前年6月15日晚間,陳彥翔又因工作分配、母親責問他老婆「碗怎麼沒洗?」爭吵,再次揚言放火,陳父說「那就去啊」。 陳彥翔買完汽油揚言「我也敢死」,認為殺了雙親才能解脫,因此放火。陳坦承放火,但否認殺人,台大醫院鑑定陳思考固執,面對衝突採「外在責任歸因模式」,長期與父母不睦累積情緒、壓力,又無法搬離,因而較衝動、魯莽,不惜玉石俱焚。 高院認為陳放火是預謀,從警察密錄器畫面來看,陳主動說「我縱的火,趕快啦」,求警員救老婆與小孩,被當場逮捕。因這個動作,高院認為「加快後續案件偵辦」,依刑法第62條減刑。高院稱自首不在陳犯罪計畫內,也非迫於情勢才自首,非「狡黠陰暴」。 高院認為判無期徒刑可達到更生改善的特別預防目的;若判有期徒刑,難反映陳彥翔嚴重犯行,審酌被害人等意見後,宣告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輪胎行屋主次子陳彥翔縱火造成8名家人亡,二審改判無期徒刑。死者家屬在高院外聆判後情緒激動。 中央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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