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生命危險 吳淑珍南港洗錢案停審

有生命危險 吳淑珍南港洗錢案停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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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國務機要費修法除罪,前總統陳水扁等7人免訴,但妻子吳淑珍南港展覽館案部分犯洗錢罪,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判2年徒刑,最高法院去年4月撤銷她有罪部分,發回更審。更三審準備程序庭時,吳淑珍「又請假」,律師陳國華指吳淑珍18年前開庭時身體就很差,聲請停止審判,合議庭5月29日裁准。
更三審去年7月18日開庭時,吳淑珍以「確診」為由請假,當時法官詢問「又確診?」。律師陳國華突向法官表示這個案子已經審了10多年,18年前吳淑珍第一次出庭時,就沒辦法從頭坐到尾,還需要醫護人員在旁邊待命,何況她現在住在南部,無法長途奔波。
陳說,「這麼大的案子,現在只剩一個洗錢罪」,質疑是否非要吳淑珍到庭,請求停止審判。
吳淑珍與律師團表示,多年來因頸椎、胸椎損傷致全身癱瘓,合併頸部交感神經損傷及低血壓、身體虛弱,近年身體不適,經住院治療後,醫囑認為因出現不可預測性低血壓休克發作,及每日不定時無脈搏性休克與昏迷需急救處理,此為隨時不穩定病情變化而非痼疾,離開居家保護環境或面臨出庭壓力,在醫學上屬絕對禁忌。
吳以「出庭應訊將有生命危險」,無法進行訴訟上正常陳述、行使防禦權為由,主張有疾病不能到庭。
更3審合議庭審視高雄長庚醫院2023年6月30日診斷證明,認為吳淑珍的不可預測性低血壓休克發作、不定時無脈搏性休克、昏迷需急救處理的情況如前,通常由家屬自行處理,依她病程最新綜合觀察,仍有高度風險。
合議庭認為,吳淑珍確實有因病不能到庭的法律上原因,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二項規定要件,裁定她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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