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三讀 公共場所開槍判刑7年以上

條例三讀 公共場所開槍判刑7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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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睿廷/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上午三讀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公共場所開槍,處7年以上徒刑,併科1500萬元台幣以下罰金,至於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自用獵捕野生動物者,不在此限;為防有人故意開槍再攜械自首,尋求刑責減免,修法將減刑修正為得減刑。
內政部長林右昌說,這次修法主要為防處不法改造槍枝流竄等現象,將非法持模擬槍罪加重刑責,嚴懲幫派及組織犯罪者公然開槍可判刑7年以上,針對故意開槍後自首可不減刑,遏止當今社會亂象,維護社會治安。
立法院院會三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為避免幫派及犯罪組織持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傷人,製造恐慌,修正案規定,持衝鋒槍、步槍、手槍等,在公共場所或朝公共場所射擊,處7年以上徒刑,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持瓦斯槍、麻醉槍、空氣槍公然射擊,將處刑5年以上12年以下,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這次修法同時將模擬槍管制位階,提升到刑法規範,全面納管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增訂對槍砲零件製造業者行政檢查,模擬槍提升為刑法規範,子彈零件列行政罰。
修法對自首條款有所修正,為避免越來越多開槍後隨即攜槍自首,尋求減刑甚至挑釁執法的狀況,第18條修正為若犯槍砲條例並自首報繳槍枝,從現行減輕其刑,改為得減輕其刑,由法官審酌減刑或不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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