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 細胞治療禁胎兒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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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聞組╱台北報導】歷經3個會期、10年討論,立法院4日終於三讀通過「再生醫療法」,全文共計35條、7章節。條文明定,執行再生技術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行為及廣告可處台幣200萬元到2000萬元以下罰鍰。為避免「姊姊的守護者」(My Sister's Keeper)電影情節真實上演,細胞治療提供者僅限成年人,將胎兒排除在外。 再生醫療係將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包含外泌體)用來治療、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組織、器官的製劑或技術,可運用在重度燒燙傷、癌症、心臟破損修復等治療。 衛福部自2018年擬定「再生醫療法」,希望促進再生醫療領域,加速再生醫療研發成果擴大應用至臨床醫學,昨終於完成三讀。針對醫療機構、醫師對病人執行再生醫療技術、使用再生醫療製劑行為,以及再生醫療範疇、組織細胞來源管理、人體試驗與研究等項目,給予明確法源依據。 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表示,正式生效日由行政院訂定公布,希望年底前完成16項子法訂定。 賴清德總統4日晚於臉書表示,期盼透過再生醫療的發展,持續結合智慧醫療、精準醫療,實現「健康台灣」的目標,也讓生技醫療產業,成為下一個兆元產業,促進台灣的繁榮發展。 立法過程中「免除人體試驗」相關條文引發批評,確定版本為除了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的緊急需求(恩慈療法),以及特管辦法已核准執行項目,其餘均需完成人體試驗,醫療院所執行再生醫療前未進行或未完成人體試驗,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異種細胞納管、胎兒權益等較具爭議條文,劉玉菁表示,再生醫療法第八條排除「異種細胞」,未來若使用異種細胞,將回歸醫療法或另外立法管理。此外,細胞治療的提供者不得為胎兒,以避免道德疑慮;若細胞來源提供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或無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無意思能力等成年人,其書面同意書新增公證程序,加強權益保障。 對於立院三讀通過「再生醫療法」,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等六大醫界團體同聲慶賀,期許衛福部、經濟部雙管齊下管理與支持,帶動台灣再生醫療產業發展,台灣生技產業將邁入另一個高峰。 但台大、北榮兩大醫界龍頭態度相對保守,於特管辦法期間執行個案數極少。台大綜合診療部細胞治療科主任姚明表示,執行再生醫療與否取決於患者及醫師對該項治療是否有信心,新法上路後,台大是否增加收案仍有待評估。 台北榮總院長陳威明將話說得更白,他說,自己個性謹慎、保守,不喜歡衝第一,再生醫療治療效果仍在觀察,如果未來做到「病人安全、長期療效」才會去做,「不能讓病人白花錢」。 再生醫療雙法一次到位,也讓台灣成為繼日本、韓國之後,第3個為再生醫療制定專法的亞洲國家,這是台灣醫療進程的1個里程碑。 歷經10年催生,立法院4日終於通過再生醫療雙法,明文規定,細胞治療提供者僅限於成年人,胎兒排除在外。 記者葉信菉/攝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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