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國會鎮暴事件 警賠付示威者30萬

2020國會鎮暴事件 警賠付示威者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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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國會鎮暴事件 警賠付示威者30萬


【編譯江湖/曼谷報導】曼谷民事法庭28日宣判20201117日民眾組織在國會大廈前示威活動遭警方噴水彈鎮壓案,判決警方對5名示威者賠償損失5萬至126775銖不等,合計307000多銖,不包括利息。法庭認為警方在鎮壓示威者過程中並沒有妥善處理,導致出現違反人權行為,雖然受害的示威者求償達300萬銖,但法庭只是對示威者受傷後支付的醫療費指示警方賠款。

 

該案件發生於20201117日,當時自聲「平民團體」的政治示威者,在曼谷國會大廈前集會示威,要求民會審議通過修訂憲法案,警方調來鎮暴警察以及噴水車,向示威者喊話要求遵守相關的集會法律,期間有示威者企圖突破警方的防線逼近國會大廈大門,警方採取噴水彈措施攔截,造成部分示威者受傷。事後在國家人權委員會及法律團體的支持下,向民事法庭指控警方執法不當,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影響,部分民眾受傷住院或接受治療,9名示威者及國家人權委員會作為聯合原告控告國家警察總署,要求賠償經濟損失達302萬銖。

 

法庭判決指出,雖然警方事先明確告知示威者不得進入50米緩衝禁區,即警方防線與示威者之間應保留50米距離,但有示威者以暴力突破此防線以逼近警方,加上之前示威團體沒有事先向警方或地方行政部門提出組織示威集會活動申請,說明該示威集會行為違法,示威者首先失去了要求警方全面賠償損失的法律依據,該示威集會不具備法律保護權。

 

但公共場所集會示威管理工作規劃指南,規定警方工作人員只能使用必要的鎮暴工具和在必要情況時使用,而多達參與集會示威者沒有使用武器,警方使用混合化學品的水彈噴向示威者,以及使用催淚彈應對示威者衝擊行為時,沒有事先通知示威者要採用這樣的措施,讓示威者及時自我保護,而噴水彈及發射催淚彈時並不能有效控制方向及強度。

 

鑒於警方工作人員的此項行為並不符合公共場所集會示威管理指南的規定,跳過了一些必要採取的工作步驟,與示威者的衝擊行為力度不成正比,顯示出警方並沒有對示威者的行為採取應用的克制態度,造成了周邊未參與示威的民眾及無辜者受到損失,也違反了法律賦予人民的集會示威自由權利與正當的生命肢體安全權益。

 

鑒於以上的實際情況,民事法庭判決國家警察總署對5名示威者予以經濟賠償,包括第4原告賠償58968銖、第5原告賠償126775銖、第6原告賠償22000銖、第8原告賠償5萬銖、第9被告賠償5萬銖。以上還不包括每年5%的利息,也必須支付給原告。

 

至於第一原告是本次示威活動的發動組織者,經刑事法庭判決構成違法組織煽動集會示威的犯罪行為,法庭不予保護;第2-3原告及第7原告沒有證據顯示出現在示威現場,也未能提出有效的醫療傷護證明,法庭也不予賠償。

 

該案原告還指控國家警察總署警總長,作為鎮壓集會行動的直接責任人,且原告要求民事法庭下令警方停止對示威民眾使用暴力鎮壓的行為,對此民事法庭認為不屬於該法庭裁決的權限範圍內,予以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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